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12.5%

 
 

         为稳步提高低收入者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的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比,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2.5%。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省人保厅劳动关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