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时间,应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