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l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