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试用期中的两个认知误区

 
 

1、离职后再吃“回头草”,还要再经历一次试用期吗?
A公司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A公司,哪怕从事的是不同的岗位,企业也不能再设立试用期。但如果入职的是集团下的不同公司,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仍然可以设立试用期。但要注意,关联公司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转正只凭单位一面之词吗?
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三个要素:
  首先单位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是合法有效的,诸如员工未如实在入职时提供婚姻状况、怀孕与否,这并非合法的录用条件;
其次单位要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已经让员工在入职之时知晓,这些知晓要在员工在试用期时就达成;
最后单位要证明员工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必须有真凭实据,不能仅凭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