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动)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企业缴费:用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3、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4、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三)需提交资料:
1、首次参保: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续保人员:原单位在杭州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提供《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3、养老保险个人账号跨统筹机构转入
(1)转入地社险办提供的《同意转入联系单》;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3)原社保经办机构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不全、且无法提供《个人对账单》的,应提供历年缴费明细情况;
(4)办理跨统筹机构转入,需先办理同意转入手续。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即可开具《同意转入联系单》:
a、已按其他缴费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b、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户籍或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7年)或萧山、余杭区及杭州市各县(市)户籍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杭州市区及所属县(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跨统筹机构转出
转出员工本人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同意转入函原件(包括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开户银行、账号)。
(四)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