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缴费情况:
征缴企业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13.5%,其中11.5%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缴纳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2%,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三)待遇:
1、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2、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不含个体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缴满20年后,可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用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时,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5、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1000远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6、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是: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为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6%,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4%。
7、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照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