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部门取消统一收款收据,即日起不再提供该票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全省地税部门自2013年1月1日起,就不再印制《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原有的库存可继续发放使用。由于我市库存收款收据近日也已基本发售完毕,因此从即日起不再向纳税人提供《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纳税人手中剩余收据用完为止,今后不再会有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
这次省地税局取消收据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一直以来都没有设置过统一收款收据,而外省也基本上都没有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因此已使用了十多年的收款收据将在今年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原使用地税收款收据的单位以后用什么票据呢,省地税局文件中也有明确,今后纳税人可自行购制、开具非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也就是说可以自己去印或到文具市场购买没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据使用,这对于已经习惯使用地税部门收据的纳税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需要大家慢慢去适应。如果大家开具了非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给对方,但对方不认可,可将省地税局的文件提供给对方做解释,文件名称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427号)第二大点。
附件:浙地税函〔2012〕427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地税函〔2012〕42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现行印制发放的各类统一发票(含《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设置统一收款收据,根据各地意见,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印制发售《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现有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可继续发放、使用,纳税人使用完毕后,可自行购制、开具收款收据。请各地及时做好相关宣传、衔接工作。
三、邮资门票类发票原按工本费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
四、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发票工本费取消后的预测工作,在确保纳税人用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地税发票的印刷、运输、仓储保管、损耗及宣传等各项工作,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保证正常履行职责。
五、全省地税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审批、印制、领购、配送以及印刷费用结算的管理模式维持不变。
六、取消发票工本费涉及众多纳税人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准确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严防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
七、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请各单位及时进行公告。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