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二)缴费情况:
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三)提取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四)委托办理事宜:
1、职工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