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时效

 
 

        李某自2008年1月到某公司从事服装销售工作,月基本工资2500元。李某在职期间从未提出休年休假,单位也没有安排其休年休假。2011年用人单位以李某工作不认真,多次迟到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判令公司支付包括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金。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休假属于国家规定的企业应给予职工的一种法定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劳动者只能追索从申请仲裁之日往前倒推1年之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出1年之外的未休年休假,因为已经超出了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现李某又没有证据证明发生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所以最后仲裁机构仅支持了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