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局机关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
(6)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三、办理程序
1、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就业许可证》。
四、申办材料
1、 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需提供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6、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
8、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2寸证件照片1张;
10、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使领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单位公章);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申办对象(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
(6)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三、办理程序
1、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市劳动保障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就业许可证》。
四、申办材料
1、 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申请聘用外国人的意向书(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并加盖公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需提供意向书;
4、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译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6、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7、《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
8、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2寸证件照片1张;
10、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使领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单位公章);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