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