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侨办,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适当照顾"的侨务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职工的关爱,我省于1994年和2002年相继出台了《关于给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归侨职工加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1994]139号、[1994]财行213号)、《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156号)等文件,规定对我省早期回国参加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发放生活补贴。多年来,这一政策受到了我省海内外侨胞侨眷的拥护和赞扬。
        但是近几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物价上涨较快,退休归侨职工的生活受到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侨界民生,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0]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早期回国定居在企业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为退休时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已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和工作已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
二、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所需经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事项仍按浙人薪[2002]156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