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提前退休岗位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