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涉嫌诈骗案:赴日本、韩国、老挝的外派劳务人员

 
 

  一天,省里的发达公司(化名,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总经理王某率领公司所属国际合作部经理郑某等十余人来到某县的二道沟乡(化名)进行劳务合作考察,考察期间,国际合作部与乡政府签定了合作协议,成立了“二道沟乡外派劳务人员输出基地”,李某等58名当地及外地、慕名而来的农民在每人向国际合作部经理郑某交纳了万余元的中介费(共计67万元)后,成为该基地首批即将赴日本、韩国、老挝的外派劳务人员。
  转眼过去了半年多,但李某等58位农民出国务劳一事却一拖再拖,为此,开始预感到有诈的乡政府曾多次找发达公司国际合作部的郑某进行交涉,但郑某在仅退还了15万元后便失踪了。眼看出国务劳将成泡影,农民们的血汗钱将血本无归,乡政府在一怒之下将发达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发达公司国际合作部与二道沟乡政府签定协议,建立外派劳务人员输出基地,收取李某等58人出国务劳费用后未能派出,目前尚有52万元未退还李某等人情况属实,判决发达公司立即退还李某等人所交纳的52万元务劳费用及其利息。
  发达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国际合作部实际上并非本公司所属部门,而是与本公司有合作协议的挂靠单位,且挂靠关系已于案发前解除,故此案是国际合作部郑某的个人行为,责任应由郑某承担。针对发达公司的上诉,上一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虽发达公司称已与国际合作部解除挂靠关系,但发达公司总经理王某带领国际合作部郑某等人到二道沟乡考察事实存在,特别是在考察期间国际合作部与二道沟乡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加盖的是“发达公司国际合作部”的公章,故发达公司应对郑某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其上诉不能成立,上一级法院由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经营公司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挂靠,而导致企业和劳务人员上当受骗事件时有发生,案例7便是因接受个人挂靠而导致经营公司上当受骗并连累劳务人员的一个典型事例。
  挂靠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经营方式,接受挂靠的企业行为,其实质是只收取挂靠单位或个人的“牌子费”,自身并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及相关管理,也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经营方式一方面将导致外派劳务人员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极易造成经营公司上当受骗。为此,国家主管部门颁布政策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挂靠经营的不正当行为。
  但是,一些经营公司急功近利,竟置国家的有关政策于不顾,继续把“挂靠”这种不正当的经营方式作为企业盈利的一种快捷的手段。然而,这种通过违纪来赚钱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往往并不是大把大把的钞票,而是一段段不堪回首的噩梦。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我们应该从案例G中深刻地去汲取这方面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