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派劳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外派劳务考试工作,促进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正常开展,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增强他们在国(境)外的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实施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派劳务培训考试”是指具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对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进行的适应性培训的效果进行考试,考试的对象是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适应性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外事教育及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语言教育。
        第三条    按照商务部《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浙江省商务厅负责管理本地区外派劳务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浙江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下称考试中心)及考试点的设立、监督、管理、协调、检查指导及撤销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商务厅委托浙江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作为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对浙江省的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的培训效果进行考试及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等工作。考试中心本着服务企业、方便考生、提高效率的原则可以设立相应考试点。
第二章  培训工作
        第五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出国前的培训、考试,并领取《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赴国外进行劳务合作工作。
        第六条   经营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对培训质量负责,并通过考试检验外派劳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国外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七条  经营公司应根据国外雇主的要求和劳务人员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外派劳务人员技能性培训计划,并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劳务人员的培训教材统一由承包商会负责编写和修订。各经营公司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应使用统一教材作为基本培训内容,并可按劳务人员的具体条件和派往国别(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同时还应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增加有关安全、防病等方面的教育内容。
第三章  报名与考试工作
        第九条   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参加考试中心安排的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培训考试。培训结束后,经营公司须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报名,报名时须提交外派劳务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职务、培训语种、身份证号码信息以及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交纳考试费。
        第十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统一编制考试题库、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题组卷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外派劳务常识、素质教育、国别知识等。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方式。考试中心应及时安排考试。
        第十一条   对外派劳务人员外语的考试,由考试中心根据国外雇主的要求,本着适应国外生活、工作实际的原则自行命题,题目以口试为主。
  第十二条
   各考试点开展的外派劳务考试工作,必须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和组织下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应认真组织考试,不得走形式、走过场,不得对没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生在10人以上,考场须设监考老师两名维持考场秩序。监考老师考前须宣讲考场纪律及考试注意事项,考生须按预先排好的座次入座,须遵守考场纪律,若发现有作弊行为,此次考试成绩为零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参加此次出国考试资格。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外派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下称《培训合格证》),并及时向外派劳务人员发放。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向外派劳务人员发放的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须加盖考试专用章,经各考试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由考试中心统一盖章发放。
  第十七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后必须妥善保存《培训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须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把考试结果通知委托培训单位,并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未通过考试者需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外派劳务考试费包括在培训费中。
  第二十条
   培训费(含考试费,下同)由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支付给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经营公司收取培训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不合格需再参加考试的外派劳务人员,需交付补考费,补考费按考试费的50%计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心须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宗旨,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工作和生活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为目的,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既要提高办事效率,又要保证考试质量,严禁“走过场”。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浙江省商务厅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商会的行业指导。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本地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定期派考试巡视人员检查考试和发证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心应做好外派劳务考试情况的汇总和整理工作,认真填写《外派劳务考试情况表》,每季度把考试和发证情况上报浙江省商务厅。外派劳务培训检查结果将作为经营公司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心须把每次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信息和考试试卷进行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或考试点)应严把考试关,对外派劳务的培训结果认真进行测评。在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工作中,对考试“走过场”以及乱收费、滥发证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考试中心(或考试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暂停其考试工作;情节特别严重者,浙江省商务厅将撤销对其开展外派劳务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的委托协议。
  第二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的,出现只派出不培训或忽视对劳务人员培训的现象,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66号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负责人:吕伟旗
                             联系人:张海锋  钱玲
                             联系电话:0571-28069037   28995008
                             电子邮箱:zjswrc@zjswrc.com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